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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賃物等(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96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5,427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影印機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996,685元,共計4,012,112元(計算式:3,015,427+996,6

85=4,012,1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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