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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3號

原 告 范宏達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據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醫療健康保險副約,保單條款第28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本件原告起訴狀載現址高雄市左營區,籍設高雄市左營區。本件保險契約衍生理賠爭議,依上開說明,應據契約條款規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