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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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5號
原 告 林建志陳玉金林友聲林岑美林泰諺林榆蓁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雲林縣臺西鄉鄉民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27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保平安團體傷害保險單條款第33條前段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堪認兩造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故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