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