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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保養費用(2026-06-2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23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亞橋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思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