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維修費用(2026-06-2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25
案號: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605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告 汪柔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9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9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