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6-2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22
案號: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張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之延遲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