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3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