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3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87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許宴瑄葉家威

被 告 林麗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985元,及其中新臺幣16,159元自民國

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8,9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至民國111年7月1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78,985元,其中電信費用16,159元、小額代收款21,564元、專案補貼款41,262元,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欠費門號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帳單、門號服務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契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8,985元,及其中16,15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