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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停車費用(2026-06-1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拓暘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 告 拓暘企業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彰化縣彰化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