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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645號

原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吳崑豪

吳建明

被 告 𠔌劍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臺北捷運淡水站近1號出口之2號電梯撞損電梯車廂玻璃及造成停機,則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淡水區,而被告籍設新北市八里區、現住所地新北市淡水區,分別有被告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