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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款項(2026-08-04)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城遇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3048號

原 告 楊士弘

被 告 城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39頁)。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49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