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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6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盧炫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