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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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選國際有限公司及王集麟間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5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