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6-07-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6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8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是本院於115年6月30日以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即有未合,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爰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