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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2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4232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周育賢吳俊輝

被 告 王昱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與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8月7日起至118年8月7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8.78%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0.5%)),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清償,若未能按期給付時,違約金固定金額計收4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14年6月7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33,648元,迭催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利率變動彙整表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440元

合 計 6,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