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4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鑫山

被 告 王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10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