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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056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皓茵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民國115年7月14

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台幣9萬2700元,及其中4萬

6079元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請求16萬4056元。第三項請求55萬759元

。第四項請求7萬87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6265元,第

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原告繳納8910元,尚應繳納28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