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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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783號
原 告 周治良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許心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