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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156號

原 告 極限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亦宣

被 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訴訟代理人 黃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新臺幣7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8800元,經本院於115年6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