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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旺活水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富旺活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莉莉

被 告 王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