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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葉人維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

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

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萬6778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9萬7961元) 1 利息 29萬7961元 113年2月3日 115年5月26日 (2+113/365) 10% 6萬8816.75元 小計 6萬8816.75元 合計 36萬6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