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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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曾忻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