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周育賢
被 告 劉鋐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5年
度壢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
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
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29
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