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訴訟代理人 吳毓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聰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5,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