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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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訴訟代理人 吳毓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聰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5,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