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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郭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5,2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葉潔如

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