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被 告 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閔
被 告 劉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93,601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11,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說明:
1.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本金及已到期租金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93,601元(如上開附表所示)。
2.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