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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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勳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