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江冠霖
江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貳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
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新臺幣/元)
本金及利息 滯納金 1,500元(1,000元+500元) 合計 122,692元(121,192+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