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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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7,8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已
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