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使用費(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呂旻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2,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9,255元) 1 利息 16萬9,255元 110年4月9日 115年5月20日 (5+42/365) 5% 4萬3,287.55元 小計 4萬3,287.55元 合計 21萬2,5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