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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使用費(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呂旻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2,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9,255元) 1 利息 16萬9,255元 110年4月9日 115年5月20日 (5+42/365) 5% 4萬3,287.55元 小計 4萬3,287.55元 合計 21萬2,5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