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6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道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