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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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渝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1,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