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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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1,288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戴子清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9,479元) 1 利息 4萬7,248元 95年7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20% 8萬5,950.05元 2 利息 4萬7,248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6月17日 15% 7萬6,502.93元 3 利息 13萬2,231元 95年4月30日 115年6月17日 15% 39萬9,355.73元 小計 56萬1,808.71元 合計 74萬1,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