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會費(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呂昭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菘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6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