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4-2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陳楊敏江(即楊周柿之繼承人)高楊阿丹江楊碧蓮林金慧楊明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楊淑姬(即楊張寶玉之遺產管理人)(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楊淑娟(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楊惠慈楊淑娥(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楊詠荃楊依諾陳俊明陳俊清呂惠純(即陳俊智之繼承人)陳浣葶(即陳俊智之繼承人)楊賢德楊順富許何文寶楊家瑞楊勝為楊明堅林紋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鴻
被 告 林楊火楊雅惠王俊智楊承璋楊碧雲張楊碧蓮楊碧珠楊碧玉楊碧蘭楊智閔顏紹良顏紹賢顏旭如呂碧容楊金山徐宏生徐翠玲徐菁穗徐翠黛徐菁佩楊守義(即楊子路之繼承人)楊淑芬(即楊子路之繼承人)朱楊玉珠(即楊子路之繼承人)鄭經文(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鄭經中(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鄭經宇(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朱立偉律師即楊敏雄之遺產管理人(兼楊周柿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芷寧律師莊棣為律師
被 告 李明哲(即李鴻鐘之繼承人)李玉婷(即李鴻鐘之繼承人)李玉琴(即李鴻鐘之繼承人)林美惠(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林淑鶯(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林綉華(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林秀珍(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林玲玉(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林麗綺(即楊德之繼承人)劉子綾(即楊德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彥良
被 告 楊淑如(即楊德之繼承人)楊璦綾(即楊德之繼承人)楊進員(即楊德之繼承人)楊鶴子(即楊德之繼承人)楊松喜(即楊德財之繼承人)楊盛仁(即楊德財之繼承人)楊聰明(即楊德財之繼承人)楊月娥(即楊德財之繼承人)劉騏銘(即楊淑媛之繼承人)吳榮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
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據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顯示(見外放卷),其中關於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楊子路、楊周柿、楊敏雄、鄭楊壽美、林楊雲霞、楊德、楊德財等之其他登記事項均載有:「…函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等語,是為釐清上開標售情形,以及楊子路、楊周柿、鄭楊壽美、林楊雲霞、楊德、楊德財等之繼承人是否仍得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而有再開查明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