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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北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錢大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

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2月15日前先行洽談及提出本院,逾期且無

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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