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3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5326號

原 告 安傑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野口健太

訴訟代理人 王思婷

被 告 曾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7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1,7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轉帳,誤將新臺幣(下同)51,750元轉入被告所開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無法聯絡被告,致不能取回上開誤轉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存摺影本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被告開戶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7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