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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哇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禾靜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複代理人 蘇稟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日16時於本院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林禾靜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