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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建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玫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888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8,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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