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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弘如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495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ngo Sakano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弘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清榮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