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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08-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8-0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天鴻娛樂文創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46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天鴻娛樂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敏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30元

合 計 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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