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37號
原 告 陳義發陳義真
簡鳳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賢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