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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37號

原 告 陳義發陳義真

簡鳳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賢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