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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2026-07-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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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盧美伊

代 理 人 陳柏舟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而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尚非該項所定強制前置調解,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規定之立法本旨係為減輕債務人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該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新臺幣1,000 元,有司法院101 年第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