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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養費用(2026-05-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9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

抗 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相 對 人 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

5年5月18日115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出二造車輛維修保養合約書證明二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