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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7-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1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64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邱彥倫

被 告 曾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