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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03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6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杜岳燊陳巧姿

被 告 黃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