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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7-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民生別墅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民生別墅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其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等事項,該裁定於115年6月3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起訴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