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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7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穩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石雅心許友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然並未說明侵權行為地,且依原告提出之訂單、對話紀錄、付款選項等資料觀之,亦無侵權行為地之記載,難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