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 告 邱敏雄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民國115年6月1日具狀到院,主張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償還原告邱敏雄、邱林秀雲二人新臺幣41萬783元加計利

息60萬8327元加計違約金124萬8300元共計226萬8572元。第二項

請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起止至清償返還,依民法184條第一

項因故意不法侵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41萬元,無法運轉經營一

年致損失20萬元。15年共損失300萬元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等情,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7萬8572元,第一審裁判費6萬7956元。

原告再於115年6月23日具狀減縮聲明,第一項減縮請求為101萬9

110元,第二項300萬元撤銷。則減縮聲明後,原告訴之聲明僅「

被告應給付原告101萬91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1萬3434元

原告繳納5660元,尚應繳納7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安